船舶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为防止船舶对沿海水域及施工水域、码头造成污染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船舶条件和施工水域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生产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生产垃圾两大类。生活垃圾主要来源于厨房垃圾、残肴饭菜等;生产垃圾包括破旧的滤芯、油污的棉纱和破布、灰渣、积垢、包装材料,船舶维修和保养产生的油漆废料、铁锈、机械设备的废料等垃圾。

2、全体船员重视和努力做好防污染工作,尤其是领导船员应熟悉并严格遵守现行的防污染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和各个港口的防污染规定,并经常组织船员学习船舶防污染知识,制定本船的垃圾处理实施细则。  
3、船舶生活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或施工水域,平日应倒入带盖、不渗漏并有明显标志的生活垃圾储存容器或聚已烯材料制成的垃圾袋中,当船舶停靠后海基地或施工区域靠泊点时,可以向陆地指定的垃圾箱倾倒;航行船舶可在距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水域处理入海。并做好记录。

4、船舶生产垃圾(如油污的棉纱和破布、灰渣、积垢、铁锈等),港口施工船舶或停靠码头船舶应妥善将生产垃圾积存在铁桶内,存满时可向陆地指定垃圾箱倾倒,无指定垃圾箱时,应申请港口垃圾接收设备进行处理,不得任意倒入港口、施工水域;航行船舶可在距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水域处理入海。并做好记录。

5、一切塑料制品(包括塑料合成缆绳及一切粒状、块状的塑料衬垫物料、包装材料、聚纤维织物、食品用具、塑料袋等塑料垃圾)任何时候不得投放入海。船上垃圾过多,无法续存时,应申请港口垃圾接收设备处理。  
6、施工驳船甲板上的泥沙、混凝土、石块等生产垃圾、平时应收集在甲板上四周围蔽的区域,当船舶靠泊码头时,将垃圾送到码头垃圾箱中。  

7、所有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确需冲洗时,事先申请当地海事部门批准。

8、航行在内河的所有船舶,严禁排放任何船舶垃圾。  

9、船舶航行或拖带航行,在距近陆地25海里以外时,可将漂浮的垫舱材料、衬料等废料处理入海。

10、如系为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的船舶,可以不按以上规定处理船舶垃圾。

11、船员如果发现其它船舶违章处理垃圾,或本船垃圾逸漏污染海域,或发现海面污染严重时,应立即报告船长和值班负责人,船长应迅速向当地海事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12、对于海事部门污染事故的调查,每位船员应积配合,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